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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演出报批
第一节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审批
考点1.审批程序
了解相关规定,确定演出审批部门(审批层级);了解办事指南;准备申报材料;关注审批进程;如有变更事项,启动变更程序。
考点2.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内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国境内其他区域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审批。
考点3.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内资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由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拥有经营主导权)的文艺表演团体,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外国投资者可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由中方控股(拥有经营主导权)的文艺表演团体,由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不得在中国境内其他区域投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台湾投资者投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政策参照外国投资者。
考点4.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实行备案制,由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大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由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国境内其他区域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审批。
第二节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考点1.举办营业性演出基本条件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考点2. 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向演出活动举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申报内地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考点3.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申报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
考点4.申报材料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6)场地证明;(7)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10)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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